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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全額交割股:無融資融券交易,此類股票,係客戶在向證券商委託買賣,填寫委託書之同時,即應繳足款、券;賣出時,必須先繳驗股票,不得作沖銷。
2.管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台灣證交所終止上市或於櫃檯買賣中心終止之上櫃之股票得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列為「管理股票」。比照全額採預收現款、現貨交割。
3.處置股票: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證交所公布為注意股票者,證交所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該證券採行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4.注意股票:台灣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異常情形達一定標準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即於市場公告該證券名稱及其交易資訊之內容 (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以上提供之資訊,僅供投資人參考之用,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TSEC)公告資料為準。
5.異常推介:
買賣投資理財節目異常推介之有價證券,請詳閱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並審慎投資。
6.特殊異常:
買賣特殊異常有價證券,請詳閱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並審慎投資。
7:券商警示:
表該商品券商基於風險,限制網路交易買進控管。警示商品若為權證,則表該權證委買/賣價格異常,權證發行單位委請券商公會統一公告異常權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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